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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9 14:28:55

来源: 滁州市政府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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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当地税务局、住宅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依据国务院有关布置,现就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于契税方针

(一)对自己采购家庭仅有住宅(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后代,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自己采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是指已具有一套住宅的家庭,采购的家庭第二套住宅。

(三)交税人请求享用税收优惠的,依据交税人的请求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分出具交税人家庭住宅状况书面查询成果,并将查询成果和有关住宅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有查询条件而不能供给家庭住宅查询成果的,交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宅实有套数书面诚信确保,诚信确保不实的,归于虚伪交税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并将不诚信记载归入自己征信体系。

依照便民、高效准则,房地产主管部分应按规则及时出具交税人家庭住宅状况书面查询成果,税务机关应对交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请求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税务、房地产主管部分一起拟定。

二、对于营业税方针

自己将采购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自己将采购2年以上(含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处理免税的具体程序、采购房屋的时刻、开具发票、非采购方式获得住宅做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管理规则,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对于做好稳定住宅价格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 建设部对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房地产税收方针履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三、对于施行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施行本告诉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方针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方针,上述城市自己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仍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自己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履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告诉悉数规则。

责任编辑: zhouzhi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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